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赣教法字[200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规范、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切实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办出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化校务公开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表现;是搞好群众监督,维护全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校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深化校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树立干部和教师公正﹑廉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纪律法规为宗旨,以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密切党群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三、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实施,纪委、监察室、工会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和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2、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必须保持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在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行使治校的权利。
3、坚持客观真实、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分层次、多形式地实行校务公开。
5、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四、校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公开:学校历史概况、办学条件、管理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水平、专业设置的规划与实施情况、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决策程序等。
2、学校财务管理公开:学校财务预算、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等。部门有偿服务收入及分配。
3、科研情况公开:科研课题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等。
4、学校收费政策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省制订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5、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公开:学校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的确定与资金来源、施工队伍的选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建设总造价、工程竣工验收,学校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等。
6、组织人事事项公开: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教职工竞争上岗、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奖惩、晋职晋级,招聘录用,公派出国,党员的发展等。
7、学生管理事项公开:各类先进的评选,学杂费的减免,奖、贷、助学金的发放和勤工助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和学生处分等。
8、招生考试就业事务公开: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纪律及招生计划、条件、录取结果,保送生、特长生的选拔条件、程序、结果及招生计划完成情况、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等。
9、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公开:学校领导干部加强学校管理,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等。
10、教职工收益公开:工资调整、福利分配方案,住房调整方案,贫困职工救助,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基金缴纳情况等。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外公开的事项。
五、校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形式
1、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学校要充分发挥校教代会的作用,保证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教代会。
2、校务公开栏。对于必须公开的事项通过校务公开栏张贴材料进行公示。
3、会议。学校通过中层党政干部会、教职工大会、教代会代表团长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学生大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会议形式公开校务。
4、公文。学校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5、媒体。学校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站和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窗口部门还可利用挂牌服务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六、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持校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纪检、监察室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1、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有关党政部门、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2、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工会办公室、教师代表和民主党派人士组成。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和督察工作。
3、各部门负责落实业务范围内校务公开的相关事项。
七、其他
1、各系(院)、部门应参照校务公开的基本精神,制定相应的办法。
2、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