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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4-04-02 10:15  

 

南工党发〔2014〕13号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在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监督和促进职能部门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订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有利于推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通过巡视活动,进一步促进校务公开,提高工作效能,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包括确定巡视内容、巡视时间与组织形式等。巡视内容主要为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教代会代表提案落实情况,校务公开情况,教职工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等。

第三条  巡视内容与计划由工会负责收集各方面信息后确定;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在提案范围内确定巡视内容并制订巡视工作方案;由职能部门主动提出的巡视内容,一般应报校工会讨论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已确定的巡视内容与工作方案由校工会组织巡视工作组实施,校工会根据每次巡视工作的内容,组织若干教代会代表成立若干巡视小组,小组长由熟悉业务的代表担任。

第五条  巡视工作一般以现场考察、听取汇报、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参加巡视的代表在巡视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巡视工作组应在巡视工作结束后,根据巡视情况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报学校有关领导,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巡视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  参加巡视的代表应以主人翁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要从学校的发展大局、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全面深入了解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政策导向及执行效果,主动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被巡视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巡视工作组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巡视工作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巡视工作组和校工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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