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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修订)
2014-04-02 09:57  

 

南工党发〔2014〕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二级教代会。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长(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工会要认真做好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依法督查教代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六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第二章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提出选举方案,报同级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教职工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学校教职工人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200人。

单位教职工人数在100—2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50—30%。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群众性与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工人等,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区选举。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条  教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名、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教代会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领导和中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十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工会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学校召开教代会可以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第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拟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1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7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十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4.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5.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三)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教代会的提案

第十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十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第十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

十九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 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会议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单位。

(二)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二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六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

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职工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如建立代表视察、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教代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二十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 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

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保存,二级学院教(职)代会档案资料由本院工会保存并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七章    

二十九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南昌工程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南工党发[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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