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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2-04-18 2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南工党字[2006]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和开展各项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日常工作机构为部门工会委员会。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方案、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分配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和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4、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系)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代表的产生。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以教研室、科室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与学校教代会同步,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调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按代表缺额进行补选。

第九条 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爱岗敬业,表现突出。

3、热心教代会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4、能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带动广大教职工贯彻教代会决议。

第十条 代表名额: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教职工人数在100—200人,代表名额一般为50-30%,教职工人数在50—100人,代表名额为60-50%, 教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含教学、科研、教辅人员)应占6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女教工、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无党派等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1、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对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4、对本单位教代会、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院(系)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对部门工作提出咨询。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部门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所在部门工会提出,可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导、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代表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部门工会具体负责大会筹备工作。应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党政工团负责人组成。由分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部门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划分代表组。

2、围绕部门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报分党委(党总支)审定。

3、向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批准后发出会议通知。

4、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5、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7天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定。

6、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8、会后一周内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告校工会。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1、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2、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1、听取并审议院长(主任)工作报告、部门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2、审议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3、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大会的表决按实到正式代表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4、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就院(系)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津贴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1、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代表。

2、代表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由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应当一事一议。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按管理权限限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人。

4、提案工作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会议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1、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经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代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记录等;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八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院(系)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教研室、工会小组、科室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民主推选组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物资条件支持,以保证开展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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