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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2-04-18 21:02  

南工党字(2006)21号 2006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积极推进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完成学院各项任务做出贡献。

第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以及其它有关学院工作等重大决策问题,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聘任实施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制定、修改教代会实施细则,监督该细则的执行。

(六)选举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成员。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

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严

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负责人以及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各归属选举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代表应当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选举工作在选举单位党总支或党支部领导下、由各分会组织实施。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和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关心学院建设在改革和教育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院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有一定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参与对学院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学院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或打击报复,有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会议,认真执行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做好本职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发挥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被开除公职留校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换届大会,应由学院党委分管工会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院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院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团,推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两名。团长主要职责:大会期间,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委托的其它工作。代表团要认真行使职权,除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外,还要在本单位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和完成有关任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方针、教职工队伍建设、生活条件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定后,提请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工会的领导,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必要时邀请学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所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院工会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入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提请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参加人员有:院党政工领导、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与议题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质询。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八)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南昌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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